第二条,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叶宇钦。叶宇钦应该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进行举证,现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应
二条,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叶宇钦。叶宇钦应该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进行举证,现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应由叶宇钦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无法证明存在借款合意,要求李明灿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错误。叶宇钦辩称,李明灿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依法驳回。一、原审认定李明灿与叶宇钦存在恋爱关系正确。QQ、微信聊天记录的“读你”“唐朝李厦门”是李明灿的昵称。转账记录中包括双方2015年6月20日共同出游的门票消费记录,李明灿也认可叶宇钦有其家门钥匙,双方关系程度密切。二、讼争23300元是李明灿给叶宇钦为双方结婚看房子以及生活所需的经费,不是借款。三、李明灿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作为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借款应该有借条或者欠条,但李明灿无法提供。其次,李明灿仅举示汇款单,尚需对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其依约履行出借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汇款单无“借款”字样,缺乏借款期限、利息等约定,鉴于汇款发生在双方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这一特殊身份的基础上,双方之间发生赠与、生活花费等合情合理。李明灿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宇钦返还借款233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未及时还款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叶宇钦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李明灿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陆续向叶宇钦的银行账号(账号:62×××30)转账支付23300元。上述转账行为发生期间,李明灿与叶宇钦系男女朋友关系。对于上述款项,李明灿主张系出借给叶宇钦的借款。叶宇钦则辩称,上述款项系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与及共同生活经费,否认与李明灿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明灿举示了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与叶宇钦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该银行交易明细只能证明存在转账支付事实,无法证明存在借款合意。考虑到在此期间李明灿与叶宇钦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李明灿的转账行为存在赠与等可能性。而李明灿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
第五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
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明灿未举证证明其与叶宇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李明灿要求叶宇钦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明灿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查明的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明灿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查明的事实,除李明灿认为原审认定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错误外,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明灿与叶宇钦之间是否存在金额为233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本案争议焦点。现李明灿基于与叶宇钦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主张叶宇钦返还借款23300元,应由其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李明灿虽然提供了其向叶宇钦转账的凭证,但未能提供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证据。结合叶宇钦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往来的QQ、微信聊天记录,不排除本案中双方交付款项事实还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且李明灿又未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其仅凭转账而主张23300元为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明灿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李明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巧铭审 判 员 许 莹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