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 静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黄建朝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