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织里中立达布行、蒋卫东等与潘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强、沈海艳支付原告湖州织里中立达布行、蒋卫东货款144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强、沈海艳支付原告湖州织里中立达布行、蒋卫东货款1445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7月11日起以本金14450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潘强、沈海艳支付原告湖州织里中立达布行、蒋卫东因本案支出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016元,由被告潘强、沈海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霞?PAGE??PAGE?5?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