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江苏飞达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邹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艳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
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