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7执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李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凡、许东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影,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叶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8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确定:叶影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贷款期限内利息6077.57元,逾期利息69.08元,律师费23000元及仲裁费15621元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被执行人叶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17执63号。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叶影发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依法向住建、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影有财产可供执行;期间还到被执行人叶影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其个人情况,居委会反映其已多年不在原籍居住;鉴于被执行人叶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叶影作出罚款、限制其高消费的决定,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叶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陈国政审判员 张振雄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