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
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
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
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被诉强制执行行为前,未依法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义务,未履行发出书面催告、公告的义务,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履行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单》,便实施拆除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因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被告黄良街办虽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授权对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之规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建设行为进行整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定的建设行为进行整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认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但其仅履行送达《限期拆除通知单》后,便实施拆除行为,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因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被告黄良街办辩称原告的温室大棚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行为并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黄良街办未提供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筑的证据,故对被告黄良街办称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同时,即使涉案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有权机关在实施拆除时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依法拆除。据此,被告黄良街办该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共同对原告冯民权经营的位于长安区黄良街办南仁村青丽苗木花卉园的温室大棚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