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亮、马红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乔锋杰借款18000
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亮、马红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乔锋杰借款18000元、利息30212元(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被告赵红亮、马红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