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证号为鲁国用(2013
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证号为鲁国用(2013)第220XXX号、鲁国用(2013)第220XX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潮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培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