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晓波可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探望女
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晓波可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探望女儿梁某;被告朱瑞娜负有协助配合义务;二、驳回原告梁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怀莘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