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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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3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韩强& # xB;审 判 员 王宏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霞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