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恒柏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恒柏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恒柏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免于交纳)。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