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广虎、杜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和《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广虎、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广虎、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965%计算);二、被告杜娇、卢刘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吴广虎、杜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杜娇、卢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广虎、杜娟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被告吴广虎、杜娟、杜娇、卢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前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