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啟与汤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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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汤翠芳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
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汤翠芳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聪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