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玉与被上诉人张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

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赵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世非审判员  徐 丹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奥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