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玉与被上诉人张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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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
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赵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世非审判员 徐 丹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奥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