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某在山西省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王支行的账户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某在山西省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王支行的账户内存款11813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马 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