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八条错误。再审申请人一直不承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从来都没有过合同。2、原审判决中

八条错误。再审申请人一直不承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从来都没有过合同。2、原审判决中适用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错误。三、本案一、二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审理被上诉人追加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下属项目部南湖西北片区工程H组团项目部,与案外人徐长生、谷建超签订了《钢材赊售合同》,而该合同使用的是被申诉人的单位公章。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审法院认定《钢材赊售合同》的相对方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正确的。赊购的建筑材料已用于再审申请人建设的南湖西北片区工程H组项目,该项目也已竣工,再审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材料的付款义务。《钢材赊售合同》第八

第八条约定,每天每吨的钢材价格补差价款不作为延期滞纳金或违约金,只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钢材价格的

条约定,每天每吨的钢材价格补差价款不作为延期滞纳金或违约金,只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钢材价格的补差价款。延期滞纳金或违约金按国家标准执行。超期付款乙方应优先向甲方支付钢材补差价款。因此,原审判决补差价款、违约金等的支付标准具有合同依据,所确定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守军审

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立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