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广成与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鄢广成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鄢广成负担。审判长张儒人民陪审员高亚莉人民陪审员王向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侯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