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礼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宏香2722.8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礼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宏香2722.87元;二、驳回原告罗宏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礼梅承担15元,原告罗宏香承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安然附:本判决所适应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