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子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尘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