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云与陈挚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承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