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御宝嘉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易拍全球(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8条明确约定,与本协议相关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

8条明确约定,与本协议相关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正是双方在履行《网络竞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御宝嘉和公司对被告易拍全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签订的《网络竞拍合作协议》约定,如被告以书面/电话竞拍方式代竞买人用户出价,则原告收到被告《委托竞拍/投书》后应通过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向被告确认出价有效,但被告并未就24号拍品向原告提供《委托竞拍/投书》,被告是本案所涉拍品的买受人,而非买受人的受托人,本案不适用《网络竞拍合作协议》,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御宝嘉和公司(甲方)与易拍全球公司(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竞拍服务事宜签订《网络竞拍合作协议》,该协议第1

第1条约定乙方在易拍全球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微信服务号)上为甲方提供网络视频直播

条约定乙方在易拍全球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微信服务号)上为甲方提供网络视频直播竞拍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2.1条第(4)款iv)项约定,甲方应至迟于拍卖前2小时为乙方办理竞拍号牌,如乙方以书面/电话竞拍方式代竞买人用户出价,则甲方收到乙方《委托竞拍/投书》后应通过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向乙方确认出价有效,如乙方为电话竞投,甲方应在拟竞拍拍品开拍前及时致电乙方指定竞拍人员进行电话竞拍,并应在当日提供成交确认书;第3条

第3条第(1)款约定,在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就通过乙方网络交易平台达成的交易,在享有甲方优惠政策

第(1)款约定,在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就通过乙方网络交易平台达成的交易,在享有甲方优惠政策的同时,乙方将按照拍品落槌价的3%收取甲方平台服务费,��服务费将从竞拍保证金中先行支付;第4条“

第4条“声明”约定,乙方作为甲方及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媒介机构而非“网上拍卖公司”,在任何情形下

声明”约定,乙方作为甲方及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媒介机构而非“网上拍卖公司”,在任何情形下,乙方均不是任何交易中的一方,当拍卖行或竞买人因对方的行为遭受损失时,乙方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处理;第8条约定

第8条约定,双方对于本协议相关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仍不能协商解

,双方对于本协议相关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仍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该仲裁结果为终局仲裁),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年9月24日,御宝嘉和公司举办“2016首届艺术大玩家•金秋精品拍卖会”,师亚男作为易拍全球公司代理人办理了竞拍号牌登记,使用其登记的1号号牌拍得包含本案诉争拍品在内的共计361件拍品,并分别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买受人签字栏填写为“易拍全球”。同年12月2日,御宝嘉和公司(甲方)与易拍全球公司(乙方)签订《网络竞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网络竞拍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具体容如下:第一条主协议

第一条主协议有效期内,在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就通过乙方网络平台达成的交易(包括乙方以任何形式代客

有效期内,在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就通过乙方网络平台达成的交易(包括乙方以任何形式代客户完成竞拍):乙方将按照拍品落槌价的6%向甲方支付买方佣金。第二条甲方向乙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出借书法绘画作品36l件(清单见附件1),供乙方及乙方客户鉴赏。借出期限为20天

方出借书法绘画作品36l件(清单见附件1),供乙方及乙方客户鉴赏。借出期限为20天,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1日。第三条乙方需在借

第三条乙方需在借出期满之日,返还甲方上述作品或者双方协商乙方客户确认购买的作品及付款事宜。

出期满之日,返还甲方上述作品或者双方协商乙方客户确认购买的作品及付款事宜。第四条其他l、其他

第四条其他l、其他任何协议、条款(包括甲方格式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事项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2、

任何协议、条款(包括甲方格式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事项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网络竞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附件1为《御宝嘉和2016首届艺术大玩家•金秋精品拍卖会2016.10-28》拍品清单,列有拍品361件,其中编号2的第24号拍品“吴昌硕野藤明珠146×366cm约49.1平尺”为本案诉争拍品。本院认为,御宝嘉和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易拍全球公司支付诉争拍品的落槌价、佣金、利息、违约金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网络竞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对包含本案诉争拍品在内的361件拍品的出借、返还或易拍全球公司客户确认购买的拍品及付款事宜等作出了约定,前述361件拍品均列在该补充协议的附件1中,该补充协议第一段载明“补充协议为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网络竞拍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而作为主协议的《网络竞拍合作协议》第8条约定双方发生争

第8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法律强制性

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易拍全球公司据此主张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理由成立,御宝嘉和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关于适用若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御宝嘉

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御宝嘉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

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晓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