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青岛奥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