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志高与吴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条、

十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

第九条、

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款、第二十九条,《中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广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栗志高借款本金20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广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栗志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栗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59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590元,由原告栗志高负担25元,被告吴广超负担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井柏年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昌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