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
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
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0张光碟,收录了《想你,零点零一分》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对《想你,零点零一分》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华谊兄弟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华谊兄弟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华谊兄弟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被告企业登记资料及身份信息资料、《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正版光碟复制品、《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8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65号】、《公证书》【(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28号】及附件、公证费发票一张、取证消费收据两张及POS签购单一张、住宿费发票一张、餐费发票及POS签购单一张、高速公路费发票一张、��证人员机票四张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派对派歌厅、被告艾承亮共同辩称:一、原告应当履行的宣传管理工作不到位,甚至失职,没有向被告等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依据是原告其职能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原告应当进行相应宣传,集体管理条例
,原告应当进行相应宣传,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
第四条
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于原告未尽到宣传、与使用者协商收取使用费等宣传管理义务,其应当对其损失承担部
的规定,基于原告未尽到宣传、与使用者协商收取使用费等宣传管理义务,其应当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二、原告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
第13条的规定,应按照以下因素设定使用费使用标准,即作品使用的时间,方式,地域范围,种类,使用合
定,应按照以下因素设定使用费使用标准,即作品使用的时间,方式,地域范围,种类,使用合同的繁简程度来确定;三、由于被告KTV所用的点歌系统由第三方提供,第三方提供的点歌系统中自带有歌曲,根据这一事实,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体应当是向被告提供点歌系统的第三方,原告应向第三方主张损失赔偿责任,最起码原��应当追加向被告供应点歌系统的第三方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四、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原告起诉的案件有50件,每件其维权费用是3000元,合计150000元,在涉案场所消费的费用,包括酒水,小吃,员工提供的必要服务,以及开房等等费用,该费用不属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也不属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派对派歌厅、被告艾承亮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派对派歌厅、被告艾承亮对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交的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被告企业登记资料及身份信息资料、《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正版光碟复制品、《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8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65号】、公证费发票一张、取证消费收据两张及POS签购单一张、高速公路费发票一张、取证人员机票四张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28号】及附件的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为原告在公证过程中没有完整地播放歌曲,对公证过程耗时是否需要两个小时不予确认,因此对其产生的钟点费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公证书是由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被告认为在侵权行为地聘请公证处进行公证更公平合理,因此对公证书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请求法院认定。另外,被告认为公证书中提及的购买饮品消费等部分消费项目并非原告为维权所必须的行为,与其维权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因此对公证书中的部分消费项目的关联系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住宿费发票一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被控侵权行为地位于南海区,而公证人员的住宿地点位于南海桂城,与就近原则不符,因此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餐费发票及POS签购单一张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为被控侵权行为地位于南海区,而餐费发票显示地点为南海罗村镇,而且具体就餐人数无法确认,因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被告企业登记资料及身份信息资料、公证费发票一张、取证消费收据两张及POS签购单一张、高速公路费发票一张、取证人员机票四张等证据材料被告均予以确认,《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为合法出版物,《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8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65号】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28号】及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
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及第二款“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因此原告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
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该公证书经公证机构依法出具,且公证封存光盘封条完好,与公证��相印证,公证费发票、取证费用票据均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中的取证时间、地点相印证,被告亦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住宿费发票一张、餐费发票及POS签购单一张,经庭审查明,原告提交的餐费和住宿费并非全部因本案所涉纠纷产生的费用凭证,原告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仅作为本案酌定合理费用的参考,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0张光碟,其中收录了《想你,零点零一分》等案涉MTV音乐作品。该出版物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专辑内页歌曲目录记载《想你,零点零一分》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为华谊兄弟公司,表演者为张靓颖。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9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华谊兄弟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双方还就定义解释、权利保留、权利保证、使用费分配、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10日,华谊兄弟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将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9月5日。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陈娟及原告中国音集协的代理人刘志威来到被告派对派歌厅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狮城路和富商业中心负一楼名称标识为“派对派KTV”的处所。进入场所前,刘某及陈娟首先对代理人携带的用于保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摄像设备存储空间为清空状态。在处所“K51”房间内,刘志威在该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系统上进行操���,现场点播了包括《想你,零点零一分》在内的一百二十首歌曲,并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一百二十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播放过程结束后,刘志威向该处所支付了相关费用并现场取得了商户名为被告派对派歌厅的POS签购单一张(交易单号313151731)、消费账单一张(账单号R17022400021)、超市账单一张(账单号S17022400011)与名片一张。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并密封于证物袋中,并出具了公证书【(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28号】。庭审中,原告中国音集协当庭提交了内有《想你,零点零一分》等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正版DVD光碟。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其内含《想你,零点零一分》等音乐电视作品,相关播放画面为视频片段,所显示的词曲、演唱者及对应的演唱画面等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对应的内容相同。原告主张7000元经济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主张3000元合理费用是结合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考虑。具体为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85元在包括本案在内的50件相同被告案件中每案分摊,餐费218元、交通费4元、住宿费179元为向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5家企业调查取证的共同支出,机票费4940元、飞机保险费170元为向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4家企业调查取证的共同支出,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0元但未举证证实,请求法院酌定。另查明,被告派对派歌厅是成立于2016年8月12日的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14号和富商业中心地下一层D01号,经营范围:歌舞厅娱乐活动,酒,饮料及茶叶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其他食品零售。被告艾承亮系该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需要审查认定的问题有三个: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2、原告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本院结合确认的事实,分述如下:首先,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
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
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原告提供的正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专辑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专辑内页歌曲目录记载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华谊兄弟公司。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确认华谊兄弟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是依法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原告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华谊兄弟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著作权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再次,关于被告派对派歌厅是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派对派歌厅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存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称被告KTV所使用的点歌系统系由第三方提供,系统自带被控侵权歌曲,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应当是第三方,原告应向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因被告购买此点歌系统并在其KTV经营场所中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歌曲服务,为使用该点歌系统的受益人,应当对该系���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
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
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派对派歌厅的违法所得数额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派对派歌厅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原告提出的公证费、取证消费等本案分摊的各项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第九条、
、第二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
关于审理著作权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第七条第二款、
二十六条,《中华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告佛山市南海区派对派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派对派歌厅、被告艾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
歌厅、被告艾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想你,零点零一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派对派歌厅、被告艾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1000元;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派
。本系列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派对派歌厅、被告艾承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员 林永春审判员 刘应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杭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