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丙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慧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