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佳与刘鹤成、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丽佳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丽佳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程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