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
第五条第一款、
款、第十六条第一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忠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
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忠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路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