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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
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
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针对同一劳动仲裁裁决,本案劳动者汪世猛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万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退还申请人万洋集团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万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退还申请人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刘伟达审 判 员 郑明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