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撤诉。案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