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与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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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永负担。审判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永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