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与赖荣飞、王秋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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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撤回起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8.70元,减半收取1659.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跃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阙庆琳(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