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与韩学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四十六条,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11625元(1550元×7.5个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

四十六条,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11625元(1550元×7.5个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且伤残六级,住院60日,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关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616元(4476元×1

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616元(4476元×16个月)。根据《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3号]第十五

第十五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568元(4476元×

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568元(4476元×18个月)和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280元(4476元×30个月)。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被告最多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鉴于原告已支付给被告10000元,原告还应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6856元(4476元×6个月-10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

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200元(20元×60天)。根据《关于印

规定,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200元(20元×60天)。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原告应支付被告交通费124元。被告住院60天,原告已付15天的护理费,剩余45天的护理费5262.75元(116.95元×45天),原告应当付给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

第六条、

条,《工伤

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

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

第三十条、

条、第三十三

第三十二条、

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贯彻

第三十六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山东省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学高与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

一、被告韩学高与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22日解除。二、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经济补偿金1162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61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56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28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六、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停工留薪期工资1685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七、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2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八、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12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九、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交通费1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十、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韩学高护理费5262.7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上述二至十条共计322731.75元。)十一、驳回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青岛佳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虹陪审员 吴正伟陪审员 曲晓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