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李美艳木地板经营部与被告孟凡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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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