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慧与马长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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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天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天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明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