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慧与马长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天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天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明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