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斌与钱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斌返还投资款142万元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斌返还投资款14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的时间及标准:以14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已经支付的26万元抵冲该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被告钱艳负担。如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被告钱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蔡旭东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最

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