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华超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零七条、

二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席华超借款1230000元及利息(利息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席华超借款1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吴波负担。如不服本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吴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薛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