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惠艳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惠艳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 马 林审判员 :叶小彭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