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王道红、郭正美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正美应以夫妻共同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王道红、郭正美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正美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被告丁福全自愿为被告王道红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400000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王道红未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丁福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被告丁福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道红、郭正美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期内利息12624.4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362%计算);二、被告郭正美对上述债务以其与王道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三、被告丁福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道红、郭正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4136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4136元,由被告王道红、郭正美、丁福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文龙书 记 员 张爱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