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第
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美丽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5月14日止)。剥
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美丽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