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美丽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第

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美丽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5月14日止)。剥

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美丽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