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伦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书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伦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