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闵世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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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闵世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闵世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汪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