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远、范聚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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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福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任 磊审 判 员 任永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曹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