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十
第十八条、
八条、第十九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
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
第十五条、
规定,判决如
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
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医疗费874.55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车辆损失2,000.00元。以上合计112,874.55元。(此款已于2017年6月8日履行)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医疗费874.54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车辆损失2,000.00元,以上合计112,874.54元。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公路路产赔偿费计633,373.50的35%即221,680.73元。四、被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公路路产赔偿费计633,373.50的15%即95,006.03元。五、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车辆损失、施救费计41,393.51元的70%即28,975.46元。六、被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福忠、吴桂民车辆损失、施救费计41,393.51元的30%即12,418.05元.七、被告孙增阔不承担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四、五、六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于福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于福忠、吴桂民负担800.00元,由被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被告孙振华负担2,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吉文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页一、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
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
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
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800.00元,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或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将上诉费汇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车站路支行,账号:×××。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本案原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本案原告自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
告自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即不再强制执行。四、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