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仲凯、方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3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仲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宋文茹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