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习龙、匡开杰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习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习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匡开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世琼审 判 员  张太铁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共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