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金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刘佛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金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刘佛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上诉人青海金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刘佛应负担,另一半2054元退回上诉人青海金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刘佛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邱 彬代理审判员 阎文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迪????????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