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

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静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酉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