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鑫坡与遵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原告阻拦,后双方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原告倒地受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过程,以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主张医疗费4205.17元,提交了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2016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每年35785元)并按实际住院天数13天计算,为1274.53元(3578.5元/年÷365天/年×13天)。原告就误工损失日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误工费按实际住院天数(13天)并按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每年21987元)计算,为783.10元(21987元/年÷365天/年×13天)。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损失为:医疗费4205.1元、误工费783.10元、护理费127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复印费22元,合计7014.8元。以上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50%,即3507.4元,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遵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遵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高鑫坡经济损失3507.4元。二、驳回原告高鑫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高鑫坡负担240元,被告遵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高凤田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绮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