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明荣与被告邓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明荣负担。审判员 阿金此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碧 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