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敏慧银行存款525,722元及利息,或提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敏慧银行存款525,72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敏慧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自马克数据网